一、准备进入实习的学生,脱离教学班至实习结束,有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。
二、准予进图实习的学生,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确定实习医院。学生本人不得自行挑选医院。学生应服从安排,按规定时间进入医院实习。
三、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与实习生签订《实习就业协议书》,明确学校、医院、学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,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存档。
四、实习生请假,必须征得学校、医院同意(书面申请),有实习队长向学校递交,经学校和医院沟通获准后方可离岗,并必须按时返回岗位。(事假需有学生父母的电话与传真、信件等依据,病假需有医院诊断证明)
五、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医院实习6—12个月。学生实习期满半年后,自行找到就业单位,有就业意向书或二次就业协议书,可向学校书面申请提前结束实习。学校和医院均同意后方可离岗。
六、实习过程中出现医疗差错、事故,首先立即报告带队老师,及时做出正确处理,将对病人的伤害降到最低,其次将事情经过迅速向学校汇报,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区域主管、与医院协商处理。
七、在实习期间,发生医疗差错或行政事故,按所在医院相关规定处理。被医院劝退或除名者,学校一律不负责安排二次就业,不退费,按除名处理。
八、实习期间,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自觉服从实习队长和宿舍长的管理。
九、学生实习需保管好自己的实习手册,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实习记录及鉴定。实习期满,两个月内将医院盖章的实习手册(实习鉴定)交回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后,学校颁发毕业证书,实习鉴定不合格者,不颁发毕业证书,按结业处理,颁发结业证书。
十、实习期满未被医院聘用者,按时离院回校登记。
十一、实习生宿舍管理参照学校《学生宿舍管理规定》进行管理。
十二、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,2009年8月第1次修订。2010年7月第2次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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